2017《税法二》易错易混知识点考前汇总
17.房产税中无租使用与免租期的辨析
(1)概念上不同
①免收租金期间是存在租赁事实的,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一定时期租金为零的行为。出租方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即免租期就是在合同期内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免收部分期限租金的行为。
②无租使用一般来讲可视为无偿出借,而非租赁交易行为。无租使用应理解为整个合同期内不支付租金而使用房产的行为。
因此,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他人房产虽然表现形式是一样的,即使用人无需支付租金。但实质不同,前者是一项租赁交易,后者则属于无偿出借。
(2)房产税税收政策的异同
①免收租金期间的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方提供免租期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②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18.地上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房产税计税的区别
地上建筑物、与地上建筑物“相连”的地下建筑物 | “独立”的地下建筑物(如完全建在地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 | |
自用 |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 工业用途:应纳税额=房产原价×房屋原价折算比例50%~60%×(1-原值减除比例)×1.2% |
商业用途:应纳税额=房产原价×房屋原价折算比例70%~80%×(1-原值减除比例)×1.2% | ||
出租 |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
19.实物交换房产与房产互换的区别
以实物交换房产,视同房屋买卖,按照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前者属于用实物去购买房屋,所以是全额计税;后者是房产之间的互换,按照契税的定义,双方都要就自己取得房产的全额缴纳契税,这样一来对于双方来说,互换房产需要缴纳的税额太多,所以出台了这项优惠政策,仅对支付差价方就差价缴纳契税。
20.小税种的简单比对
税种 | 开征区域 | 纳税人特点 | 纳税环节 |
车船税 | — | 持(保)有者 |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
房产税 | |||
耕地占用税 | 有耕地的地区 | 占用者 | 占用环节一次课征 |
契税 | 有国有土地的地区 | 承受者 | 转让环节一次课征 |
想要熟练掌握知识点,最有效的途径是习题的演练。税务师练习题也在持续更新中,考生们要跟上学习的节奏,为最后的考试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