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们除了买买买,双十一这些促销内幕你必须知道
税务师频道为您推荐:一年一度的购物狂欢节已拉开帷幕,面对眼花缭乱的优惠折扣,别光顾着买买买,你了解这些促销活动背后的税收知识吗?
商业折扣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如消费满2件享受8折优惠。
增值税&所得税: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在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时,必须按要求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否则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例如:某商品不含税价格10000元,双方约定以8折优惠价销售,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栏内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那么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均为10000*0.8=8000元。如果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要求,那么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就变成10000元。
现金折扣
又称销售折扣,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如2/10,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
增值税&所得税: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
例如:某企业3月1日销售商品不含税价10000元,合同约定现金折扣条件2/10,1/20,N/30,购方3月9日付款,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均为10000元,同时应按应收账款的全额和现金折扣率确认财务费用。
实物折扣
销货方在销售过程中,当购买方购买货物时配送、赠送一定数量的货物。如买一赠一活动。
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所赠送货物的售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所得税: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如:某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组合销售产品,凡购买A产品不含税价3000元,即可获赠B产品不含税价200元,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3000+200=3200元,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3000元,其中A产品确认收入3000*3000/(3000+200)=2812.5元,B产品确认收入3000*200/(3000+200)=187.5元。
销售折让
企业的商品发运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未退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
增值税&所得税:不管属于本年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应当在发生销售退回当期,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例如:某企业12月销售一批商品不含税价10万元,并已确认收入。1月购方验货时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给予5%的价格折让。销方同意后并开具红字发票,冲销1月收入100000*5%=5000元。
以旧换新
消费者在购买新商品时,如果能把同类旧商品交给商店,就能折扣一定的价款,旧商品起着折扣券的作用,如果消费者不能提交旧商品,新商品只能以原价出售。
增值税: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即以新货物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不能扣减旧货物的价款。对于“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即销售新货,购进旧货。
例如:某企业销售A产品(非金银首饰)含税价3510元,若购买者交回同型号产品作价200元,交差价3310元即可购入全新A产品,当月采用此种销售方式销售A产品10件,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均为3510/(1+17%)*10=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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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厦门火炬高新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