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需要循序渐进,每个阶段有各自的任务,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做好前期预习,预习从基础的知识点出发,逐步展开。小编整理《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帮助大家打好基础,做好预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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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二、法律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法律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分类标准 | 分类 | |
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 |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作为整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公民 | |
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 | 宏观调控法主体 | 调控主体 |
受控主体 | ||
市场规制法主体 | 规制主体 | |
受制主体 |
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在中级经济法考试中也简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提示】(1)纯粹的事务性行为(例如,在宴会上致辞),不以达到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不属于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例如,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由于不需要意思表示、直接从事即可,且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法律规定(而非由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不属于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 分类 |
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 单方法律行为 |
双方法律行为 | |
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 单务合同 |
双务合同 | |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方能成立 | 诺成合同 |
实践合同 | |
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 | 有偿法律行为 |
无偿法律行为 | |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 要式法律行为 |
非要式法律行为 | |
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 主法律行为 |
从法律行为 |
现在最关键的还是要妥善安排好备考,应对明年的考试。还有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