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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高级会计实务基础知识:政府采购的程序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石美丹2017-12-11 11: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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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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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

  【知识点】:政府采购的程序

  政府采购的程序

高级会计师

  【提示1】政府采购的程序是2013年以来新增的内容。有可能结合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和具体采购方式出题,考生需了解,详见教材。应尤其重视特别是应予废标的情形。

  应予废标的情形:(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提示2】政府采购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时间规定:(1)政府采购程序中,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2)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提示3】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需要引起注意,特别要关注该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对《政府采购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的具体规定:

  1.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3.关于进行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数量的特殊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提示4】从近两年的考题来看,关于政府采购的考题所涉及的考点都比较具体,考生除了了解《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规定外,还需要了解最近两年颁布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的一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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