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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高级会计实务基础知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石美丹2017-12-14 11:58:28

  高级会计师考试中最重要的是高级会计实务,大家只有通过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才能进入后面的评审环节。东奥小编每天为大家整理高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希望对大家高会复习有所帮助。今天的高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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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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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

  【知识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1.资产配置

  配置方式主要有购置和调剂。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体现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2.资产使用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提示2】行政单位应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的公正透明。

  【提示3】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3.资产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不管2017年高级会计考试结果如何,都不要气馁,规划好明年的备考,提前预习知识点。小编整理的高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大家一定要及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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