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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高级会计实务基础知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石美丹2017-12-15 1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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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

  【知识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1.资产配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提示1】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后,事业单位才能列入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资料。

  【提示2】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提示3】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资产使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提示1】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的公正透明。

  3.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提示1】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提示2】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提示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相关链接】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项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资产配置

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1)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3)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1)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2)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具体程序见前述)

【提示】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3)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资产使用

(1)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3)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4)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在扣除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资产处置

(1)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

(1)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2)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


  【提示】要注意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需审批的事项需要先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再按照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这体现了政府分级监管的原则;

  (2)事业单位收入来源较多,要区分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

  (3)事业单位在经过审批后,可以将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但行政单位是不可以的,并且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没有硬性规定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具体管理按相应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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