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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用益物权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吴海燕2017-12-19 11:02:24

  税务师考试,报考的考生如果提前做好预习,规划好接下来的备考任务,后期复习会更加轻松。小奥为大家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帮助大家打好基础。

  【内容导航】

  1.用益物权的概念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但是我国《物权法》将用益物权的客体扩展为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除此外,还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无偿)、转让(在剩余的有效年限内)、继承等方式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依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5.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解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今年的税务师考试已经结束,小奥会及时更新税务师成绩查询入口,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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