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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质押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兴超2017-12-25 17:29:59

  2018年税务师备考学习已经开始,虽然考试大纲还没有发布,但提前的预习仍然十分必要,此外有效的预习也可以为后期复习和模拟考试抢出一定的时间。

  【内容导航】

  1、质押

  2、留置权

  3、保证

  4、定金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质押、留置权、保证、定金

质押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转移占有质物;

  (2)质权交付设立;

  (3)客体是特定动产或权利(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保证

  保证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般保证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解释】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方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解释】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税务服务相关法律虽然大部分都是考察对概念的理解和记忆能力,仍可以通过习题来进行强化记忆,以求达到最好的预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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