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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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知识点】表决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增资优先认缴权、知情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难易程度】☆☆☆☆
【重要程度】☆☆☆☆
一、表决权
表决权是指,股东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对会议议决的事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在行使表决权时:
1、有限责任公司:除非公有限责任司的章程另有规定时,遵循公司章程,否则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股利分配请求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也称为分红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资产收益有权取得并保有公司分配的股利。
1、有限责任公司:除全体股东事先有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利润,否则股东应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2、股份有限公司: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否则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三、增资优先认缴权
增资优先认缴权是指,在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时,股东将享有优先于他人认缴出资或者认购性的权利。
1、有限责任公司:除非全体股东事有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否则股东将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决议,否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新股优先认购权。
四、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信息的查阅复制权限:
注*: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2)当有限责任公司有合理的证据认为股东是以不正当的目的查阅会计账簿的,并可能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公司可以拒绝股东进行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公司拒绝提供资料给股东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资料。
五、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会对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和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并且股东存在异议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该股东所持有的出资额或股份后,退出公司的权利。
1、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1)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分配利润的条件,但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情形;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时。
2、股份有限公司:仅仅只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形。
本篇文章的知识点为重要知识点,需要考生们进行适当的记忆。想要看到更多有关于注会经济法的知识点或想要了解更多注会考试的资讯吗?请登录东奥会计在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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