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正文

2018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考点:税法的效力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兴超2017-12-28 17:24:14

  税务师预习阶段应使自己尽快的进入学习状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量可以由少到多,逐步增加。

  【内容导航】

  税法的效力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的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法的效力

税法的效力

  基本分类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①在除个别特殊地区外的全国范围内有效。

  ②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分类具体分类
税法的生效(三种情况)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个别条款或小税种)
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说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税法的失效(三种类型)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②直接宣布废止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对法律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包括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四个基本原则。

  一般而言,税法实体法多采用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收程序法多采用从新原则,不仅便于税收征管,也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不构成损害。在税法实践活动中往往还坚持“有利溯及”的原则,既在对纳税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使用上的“从轻原则”。

  3.税法对人的效力

  ①属人主义原则

  ②属地主义原则

  ③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税法一在报考科目选择时经常被优先考虑,主要是因为其内容较为简单易懂,而且是其他科目的基础。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0基础轻松入门

轻1名师课程

一备两考班

章节练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