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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征税范围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兴超2017-12-29 16:45:59

  税务师备考预习阶段可以让考生对整个知识体系形成框架,对未来的学习量和学习难度有充分的预估,确定报考税务师,就要端正学习态度,不能有丝毫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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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税范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提示】不予征税项目: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征税。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上述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提示】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稿酬所得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为一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某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8.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9.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提示】股票转让所得:目前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提示】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其他所得

  涉税服务实务主要考察税法一和税法二在实际中的应用,同步练习题的辅助学习作用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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