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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条件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JLJ2017-12-29 14:23:17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18年新年将至,这也代表着2018年注册会计师备考依然应在日程之上了,广大考生们是否做好了进入新一轮复习的之中呢?来让东奥小编带领大家一起进行备考吧!

  【所属章节】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条件

  【难易程度】☆☆☆☆

  【重要程度】☆☆☆☆

  一、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为:

  (1)发起设立: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

  (2)募集设立: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部分股份,剩余部分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向特定对象募集

  二、设立条件

  1、发起人

  (1)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为2-200人,并且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拥有在中国境内的住所

  2、财产

  (1)注册资本:

  发起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

  募集设立:在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记录,当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并在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2)缴纳注册资本的方式和期限:

  发起设立:缴纳注册资本的方式和期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缴纳,但在发起人缴足认购的股份之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股东必须在公司设立缴纳全部出资,并且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必须等于或大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出资要求:

  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货物、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劳务、信用、商誉、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务。

  3、组织

  组织条件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章程、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

  发起人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募集设立时必须经过创立大会的通过

  (1)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所有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章程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每股金额以及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名称,认购股份数额,出资的方式和时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以及议事的规则;法定代表人;利润的分配办法;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

  马上就要步入新的一年了,祝广大考生新年快乐,在新的一年里的注会考试里取得理想的成绩!更多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请登录东奥会计在线进行了解!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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