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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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点】股东大会
【难易程度】☆☆☆☆
【重要程度】☆☆☆☆
一、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属于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不是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3)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等。
二、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1、会议形式
2、会议通知及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时,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的通知或公告:
(1)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的股票时,应在会议召开30日前进行公告。
3、会议召集
(1)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4、会议表决与决议事项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记录
股东大会应将所议事项以及决定记录为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进行签字,并将会议记录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以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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