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售后回租会计处理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梁媛 2021-09-14 11: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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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22:27:13

新准则售后回租会计处理

新准则售后回租会计处理

一、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

1.卖方兼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2.买方兼出租人根据适用的其他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新租赁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3.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企业应当进行以下调整:

(1)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

(2)销售对价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买方兼出租人向卖方兼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

承租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在进行上述调整时,企业应当按以下二者中较易确定者进行:

(1)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异;

(2)合同付款额的现值与按市场租金计算的付款额的现值的差异。

二、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

1.卖方兼承租人: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资产,而应当将收到的现金作为金融负债(如:长期应付款),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进行会计处理。

2.买方兼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而应当将支付的现金作为金融资产(如:长期应收款),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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