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费发票备注栏必填吗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冯云旭 2024-02-07 10: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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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21:38:01

运输费发票备注栏必填吗

必填。运输费发票备注栏是必须要填写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发票备注不可以随便写,需要在备注栏填写的有:

1.出口发票: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等可在备注中填写,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

2.建筑服务发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

3.销售不动产发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发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货运发票∶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单用途卡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多用途卡发票: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代开车船税发票: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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