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会计凭证罪司法解释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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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会计凭证罪的司法解释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情节严重的,都构成此罪。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隐匿会计凭证罪的处罚是什么?
1.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是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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