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主体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冯云旭 2024-05-23 09: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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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初级会计职称

2024-07-30 20:05:56

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主体

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这些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检查。具体来说,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可靠性(又称客观性、真实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预测。

3.可理解性: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7.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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