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核算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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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取得成本: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如销售佣金,若预期可通过未来的相关服务收入予以补偿,该销售佣金(即增量成本)应在发生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即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企业对已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如合同按时间进度确认履约进度进而确认收入,则合同取得成本也按统一标准进行摊销:
每期应摊销金额=总合同取得成本÷期数
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账务处理如下:
发生时:
借:合同取得成本[销售佣金等]
贷:银行存款等
摊销时:
借:销售费用等[每期应摊销金额]
贷: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经常与合同履约成本进行辨析。合同履约成本是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若不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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