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么
精选回答
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准则(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这句话强调了合同履约成本的一个核心特征,即这些成本必须与某个具体的合同(无论是当前已经签订的合同,还是企业预期在未来会取得的合同)有直接的联系。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或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这句话解释了合同履约成本的性质。它指出,这些成本不仅与合同直接相关,而且实际上增加了企业未来在履行该合同义务时所能利用的资源。换句话说,这些成本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必须投入的资源,它们提高了企业履行或持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例如,购买用于生产特定产品的机器设备,虽然这些设备可能不仅仅用于一个合同,但它们的购买增加了企业未来生产多种产品的能力,包括为当前或未来合同生产产品。然而,在特定情境下,当这些资源明确且仅用于一个合同时,它们更直接地符合合同履约成本的定义。
(三)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这句话是确认合同履约成本的关键条件之一。它要求企业能够合理预期,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这些成本将能够通过合同收入得到补偿。换句话说,这些成本必须是可收回的,否则它们就不应被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
(四)如果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确实与合同直接相关,并且预期能够通过合同收入得到补偿,那么根据合同履约成本的定义,这些成本应当被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的一部分。 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成本,只要它们满足与合同直接相关且预期能够收回的条件,也可以被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的一部分。这反映了合同履约成本定义的灵活性,它允许企业在合理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五)但是,如果这些消耗与合同无直接关联或预期无法收回,则不应计入合同履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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