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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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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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
(1)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包括:
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②私设会计账簿的;
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2)违反《会计法》规定,实施上述“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的:
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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