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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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
1. 法的形式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
①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②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
【解释1】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解释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3】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释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2. 法的效力等级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解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 法的适用原则
(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2)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4)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