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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仲裁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19-04-10 10:27:50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考生们一定要怀着必胜的信念去努力,相信付出就会有回报,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经济法基础》每日考点,快来学习吧!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仲裁

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解释】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提请仲裁。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释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解释】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协议

1.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仲裁程序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解释】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是否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解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进行。

6.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7.仲裁庭的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释】考生应当准确区分两种情况:(1)不服: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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