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会计档案管理
初级会计备考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坚持就是胜利,只要各位考生不放弃,不懈怠,胜利就一定会属于你!赶紧随小编学习今天《经济法基础》的每日一考点吧!
会计档案管理
1.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解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 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单位的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 会计档案的移交
(1)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3)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4.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表2-1考生必须掌握)。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表2-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
会计凭证 | 原始凭证 | 30年 |
记账凭证 | 30年 | |
会计账簿 | 总账 | 30年 |
明细账 | 30年 | |
日记账 | 30年 |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
固定资产卡片 | 固定资产 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
财务会计报告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
其他会计资料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
纳税申报表 | 10年 |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5. 会计档案的鉴定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者人员共同进行。
6.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者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7.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相关链接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相关链接2】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2)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链接1】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者人员共同进行。
【相关链接2】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