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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_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19-04-18 11:49:48

初级会计考试在即,考生们要努力了,预祝各位考生都能轻松过关。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今天《经济法基础》的每日一考点,请考生随小编一起学习吧。

商业汇票_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

商业汇票

一、 商业汇票的出票

1.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

(1)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解释】(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2)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

(3)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企业出票、企业承兑)。

(4)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 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

(1)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到期日)的不同,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解释】(1)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须记载付款期限;(2)远期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有三种记载形式,分别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

3. 签发“纸质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解释1】如果是“附条件支付的委托”,商业汇票无效。

【解释2】商业汇票出票人的签章是指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不能是合同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解释3】(1)所有票据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2)所有票据的金额应当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所有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4)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金额、收款人名称”的,该汇票无效。

【解释4】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4. 记载事项的类型

(1)必须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未记载的,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解释】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解释】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任意记载事项)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4)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事项(如买卖合同号码、签发票据的用途),但该记载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二、 商业汇票的承兑

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1. 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3.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4.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1】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相关链接2】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2019年新增)

(1)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2)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

(3)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4)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5)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解释1】电子商业汇票自出票之日起就纳入了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持票人应当通过该系统提示付款。

【解释2】纸质商业汇票:(1)只要持票人向“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金融机构必须在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该票据就纳入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持票人应当通过该系统提示付款;(2)对于纸质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付款人承兑之后,承兑人(企业)的开户银行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完成登记之后,该票据就纳入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持票人应当通过该系统提示付款。

三、 商业汇票的贴现

1. 贴现的概念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

2. 贴现条件(2019年重大调整)

(1)票据未到期;

(2)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4)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解释1】贴现人(银行)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须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2019年新增)

【解释2】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贴现人应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之后,已贴现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

【解释3】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如贴现银行)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影像确认,两者具有同等效力。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

【解释4】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了付款确认。

3. 贴现利息

(1)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

(2)纸质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四、 商业汇票的付款

1. 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 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2019年新增)

(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知持票人。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作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承兑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说明理由,同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知持票人。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解释1】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了付款确认。

【解释2】电子商业汇票和已经纳入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纸质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通过该系统提示付款。

【解释3】未纳入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纸质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通过其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10日)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的,其开户银行(对委托收款的申请)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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