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_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过程总会有些阻碍,但是只要抱有一颗坚定不移的心积极备考,就一定能取得满意的成绩。快随小编学习今天的每日一考点吧!
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4.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相关链接】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5.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6.实际结算金额
(1)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银行应按照实际结算金额办理结算,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7.提示付款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自出票之日起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