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_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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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
1.国内信用证的特征
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1)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的结算。
(3)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开证
(1)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2)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3.转让
(1)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4.付款
如果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者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