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_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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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包括下列情形:(1)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2.扣缴义务人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3.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的,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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