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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相关知识点_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19-05-11 16:58:58

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已于5月11日正式开考,不知道参加考试的考生们考的如何?希望后面的考生抓紧时间复习哦!小编祝愿大家轻松过关!

房产税相关知识点_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

房产税相关知识点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租赁、出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二、房产税的计算

1.从价计征

(1)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2%=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解释】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试题中会明确给出。

(2)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解释】房产原值,是指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得扣减折旧额。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12%(或者4%)

【解释1】(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解释2】个人出租住房,应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解释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特殊规定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投资方,由被投资方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由投资方按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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