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相关知识点_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
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已经开始了,请后面批次的考生保持良好心态,利用最后的备考时间,把重点内容再复习一遍,小编祝愿大家轻松过关!
契税相关知识点
一、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契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3.视同发生权属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情形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不征收契税的情形
土地、房屋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和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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