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_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
有志者事竟成,愿大家的辛苦付出都能换来回报,小编为大家带来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的考点,后面批次的考生赶紧来学习一下吧。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者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二、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
1.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税款征收措施
1.责令缴纳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方式: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者确认,纳税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3)纳税担保的范围: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其中,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者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解释】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仅限于应纳税款,不包括税收滞纳金。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②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强制扣款,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拍卖变卖,即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强制执行的范围:①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②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③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表1 税收保全措施VS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
执行对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
税收滞纳金 | × | √ |
执行手段 | 冻结存款 | 强制扣款 |
查封、扣押 | 拍卖、变卖 | |
批准级次 |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
不适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财产 |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2)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5.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
1.税务检查的权限:(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解释】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相关链接】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4.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5.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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