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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内容_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19-05-20 10:56:58

哪怕是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已经结束了,也不要停下学习的步伐,东奥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基础》中劳动合同的考点,赶紧学起来吧。

劳动合同内容_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

劳动合同内容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教学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者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解释】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条款,但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五、带薪年休假

1.适用范围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的标准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表1 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年限

年休假的天数

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请病假

其他情形

1年≤X10

5

2个月

1、请事假累计≥20天且单位未扣工资

2、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10年≤X20

10

3个月

20

15

4个月

六、劳动报酬

1.工资的发放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约定支付工资的日期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相关链接】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按“小时、日或者周”为单位结算工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节假日的工资

(1)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解释】法定休假日仅限于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重阳节、情人节、圣诞节等等不在此列。

(2)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如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者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4.加班工资

(1)工作日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解释】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七、服务期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教育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教育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教育费用。

3.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教育费用。

4.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6.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者的过错: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的过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是所有的劳动者。

(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解释】《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中“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以外的其他事项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2.对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述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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