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韩旭 2019-07-12 15: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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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02:05:14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基本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具有以下标准: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国家所有,即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集体土地及耕地。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或其他形式收入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必须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注意:对投资、联营企业将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合作建房:建房自用:暂免;但建成后转让:征税。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的交换,房地产的交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房地产的出租、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纳税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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