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_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预习考点
备战2020初级会计考试过程中,考生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和不切实际的幻想,脚踏实地的学习才是取胜的关键!
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1.纸质票据
(1)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2)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3)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2.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3.贴现
(1)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2)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已贴现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
【提示】纸质票据未能通过上述第1(1)(2)项所述途径电子化的,在办理贴现时实现电子化。
(3)贴现人应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
(4)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影像确认,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5)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收到影像确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作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拒绝到期付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6)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确认。
4.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
(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2)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3)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作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4)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账户余额情况予以处理:
①承兑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代承兑人做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②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做出拒付应答并说明理由,同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5)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6)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于提示付款日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并将相应款项划付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5.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未付款的,应当于当日依法暂停支付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海票据交换所)登记或委托开户行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相关信息。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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