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法律关系
付出越多,收获越大,初级会计备考的过程里,同学们不要畏惧艰辛的劳动,遇到不理解的问题,多动手、多思考,相信大家都能取得最后的胜利。
【重要考点详解】法律关系
考点1:法律关系(总述)
基本概念 | 释义 |
法律关系 | 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提示】仅受道德规范调整的(例如,恋爱中的“山盟海誓”)不属于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主体 | 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
法律关系客体 |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法律关系内容 | 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法律事实 | 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
考点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基本分类 | 具体内涵 | ||
自然人 |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 ||
组织 | 法人组织 | 营利法人 |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
非营利法人 |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
特别法人 |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
非法人组织 |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
国家 | 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
考点3: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 | ||
法人 | 自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 ||
自 然 人 | 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 |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考点4:法律关系的客体
类别 | 具体阐述 | ||
物 | 分类1 | 自然物 | 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
人造物 | 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 ||
货币及有价证券 | —— | ||
分类2 | 有体物 | 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 | |
无体物 | 如权利、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 | ||
人身、人格 | (1)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当人的头发、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与身体相分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视为法律上的“物”,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 ||
精神产品 (2020年调整) | (1)也称智力成果,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2)精神产品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音、录像等) | ||
行为 |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
考点5:法律事实
核心特征 | 细化阐述 | ||
法律 事件 |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 绝对事件 | 如地震、洪水、台风、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 |
相对事件 | 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社会现象) | ||
法律 行为 |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分类 | 合法行为 |
违法行为 | |||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分类 |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如签发支票) | ||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如竞业限制) | |||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类 | 意思表示行为(如签订合同) | ||
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 |||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分类 | 单方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 | ||
多方行为(如合同行为) | |||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类 | 要式行为(如票据行为) | ||
非要式行为(如口头订立的合同) | |||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类 | 自主行为 | ||
代理行为 |
注:以上《经济法基础》学习内容由东奥名师讲义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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