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法律基础
初级会计考生在学习时一定不要敷衍大意,东奥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名师及教研团队整理的考点解析,我们一起学习吧!
【重要考点详解】法律基础
考点1:法的本质与特征
要点 | 基本内涵 | |
法的 本质 |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
法的 特征 | 国家意志性 |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
国家强制性 |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 |
规范性 |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1)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 (2)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利益导向性) | |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1)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行为的法律后果 (2)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
考点2:法的形式
(一)基本规定
形式 | 制定机关 | 效力等级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仅次于宪法 |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
地方性法规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2)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
地方政 府规章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
【提示1】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2】除上表所列外,我国法的形式还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等不能作为我国法的形式。
(二)重要细节
1. 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形式 | 制定机关 | 修改 |
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
非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 对行政权干预公民权的限制
(1)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考点3:法的适用规则
冲突类型 | 解决机制 | |
基本适用规则 | 下位法(效力等级低的法)与上位法(效力等级高的法)冲突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 | 新法优于旧法 | |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 由国务院裁决 | |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 由制定机关裁决 |
续表
冲突类型 | 解决机制 | |
同一位阶的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1)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同一位阶的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 由国务院裁决 |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注:以上《经济法基础》学习内容由东奥名师讲义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