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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取得_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19-09-08 09:00:00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过程虽然是辛苦的,但是收获是喜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了《经济法基础》中有关票据权利取得的知识点,各位考生赶紧来学习吧。

票据权利的取得_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预习考点

票据权利的取得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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