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与保证_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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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承兑行为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附条件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1】(1)提示承兑期限:①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2)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
【相关链接2】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保证
1.保证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即保证依然是有效的)。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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