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_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考试的命题较为灵活,考生在学习《经济法基础》科目时,切记不要死记硬背,建议大家将相关的知识点,梳理后再进行记忆。
考点:服务期(★★)
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教育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教育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条款),约定服务期。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教育费用。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教育费用。
5.劳动合同解除与服务期违约金的支付
情形 | 是否支付违约金 | |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存在下列法定过错情形: | √ |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 | |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劳动者并无法定过错情形 | × |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法定过错情形: | × |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 | |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 | |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 | |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
用人单位并无法定过错情形 | √ |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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