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学考点:个人所得税
2020年初级会计备考正当时,东奥小编为大家带来了《经济法基础》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知识点,赶紧跟随小编一起学习吧!
考点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等。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或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类型 | 判定标准 | 纳税义务 |
居民 个人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 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 ||
非居民个人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 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
【提示1】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界定有两个标准:①住所地标准;②居住时间标准。二者符合其一即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二者均不符合则为非居民纳税人。
【提示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提示3】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提示4】“累计满183天”应当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计算。例如,外籍个人甲2018年9月1日受邀来华工作,2019年3月15日结束在华工作离境,虽然从入境到离境持续计算已满183天,但在2019纳税年度内,甲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的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不满183天,不属于居民个人。
【提示5】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2020年新增)
3.所得来源地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考点二:个人所得
1.个人所得的种类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5)经营所得,是指: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个人所得的形式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1)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依法计算纳税。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