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银行汇票
《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考试的科目之一,考生在学习本科目时,一定不能盲目的死记硬背,东奥小编建议大家相关考点串联到一起学习,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重要考点详解】银行汇票
概念 | 银行汇票是基础关系付款方(买方)申请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
种类 | 转账银行汇票 |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
现金银行汇票 |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方可使用 | |
出票 |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 |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 ||
(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
实际结算金额 | 收款人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
(1)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银行汇票(限于转账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
付款 | 向谁提示付款 |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
(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 ||
需要提交的材料 | 以单位为例: | |
(1)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 ||
(2)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交送开户行 | ||
【提示】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 ||
期限 | 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 |
【提示1】银行汇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 ||
【提示2】银行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
退款 |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
注:以上《经济法基础》学习内容由东奥名师黄洁洵老师讲义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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