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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总论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陈越2019-12-13 16:25:56

初级会计的学习过程也许不那么有趣,但学好它,同学们的收获无疑是巨大的!备考的旅程,东奥小编希望同学们都能坚持到底!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总论

【重要考点详解】票据法总论

考点:票据的分类(★★)

分类1

初级会计票据的分类

分类2

初级会计票据的另一种分类

考点: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1.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2.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考点: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特征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转让和消灭都离不开票据
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
无因证券通常情况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金钱债权证券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
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流通证券票据权利的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行为直接转让
功能支付功能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汇兑功能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信用功能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主要指商业汇票,由于是远期票据,可以“空手套白狼”)
结算功能例如互相持有对方签发的票据,可以依法抵销
融资功能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考点: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1. 票据行为的种类

(1)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提示】票据贴现的本质:(1)背书转让票据;(2)在票据到期日前获得资金融通。

(2)票据的记载事项

事项种类效力
必须记载事项如未记载,票据行为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不影响票据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记载,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可以记载,但记载不具有票据效力(如在备注栏中记载签发票据的原因、相关交易的合同号码)

2. 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包括2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包括首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3.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因承兑签章)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因出票签章)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不在票面上签章,因此,只有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才代为支付票款;支票付款银行不是票据债务人,只是票据关系人)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因背书、出票、保证签章)

考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1.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 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 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4. 票据抗辩

(1)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考点:票据丧失的补救(★★)

1. 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非必经措施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暂时的预防措施

①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4)挂失止付通知书

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①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②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③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2. 公示催告

(1)申请人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公告期间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①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②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③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3. 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注:以上经济法基础学习内容由东奥名师黄洁洵老师讲义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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