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其他支付结算途径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比较零散,初级会计考生在学习时要注意归纳总结,如果遇到不理解的考点,一定要及时和老师沟通,尽快弄懂。
考点:汇兑(★)
1.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 适用范围
(1)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3.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4. 汇款回单与收账通知
汇款回单 | 收账通知 | |
使用 情形 |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入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
功能 | 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 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
考点:委托收款(★)
1.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 适用范围
(1)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
(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②确定的金额;③付款人名称;④收款人名称;⑤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⑥委托日期;⑦收款人签章。
(2)“开户行”的记载
①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②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③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4. 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
①付款人应于接到银行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②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付款人(包括银行和单位)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但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拒绝证明。
考点:国内信用证(★★)
1. 基本流程
2. 性质
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3. 适用范围
(1)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
(2)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4. 开证
(1)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2)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
(3)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
5. 修改
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明确修改的内容。
6. 通知
(1)通知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2)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
(3)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通知行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
7. 转让
(1)转让是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8. 议付
(1)议付,是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
(2)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3)议付行将注明付款提示的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及单据寄开证行或保兑行索偿资金。
(4)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
9. 寄单索款
(1)受益人委托交单行(通常就是通知行)交单,应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填制信用证交单委托书,并提交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有)。
【提示】如不通过交单行交单,由受益人直接交单的,应提交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有)、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
(2)交单行应在收单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对其审核相符的单据寄单并附寄一份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
10. 付款
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11. 注销
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考点:预付卡(★★)
1. 发卡机构
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提示】此处的预付卡是指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不包括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2. 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 | 不记名预付卡 | |
资金限额 |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 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
挂失 | 可挂失 | 不挂失 |
赎回 | (1)可赎回 (2)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 (3)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 不赎回 (另有规定除外) |
有效期 | 不得设置有效期 | (1)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2)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
3. 购买与充值
(1)实名制购买
①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②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③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2)透支
①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③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3)现金使用限制
①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②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4. 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
(1)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2)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3)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5. 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
(1)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2)发卡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
预付卡的几组数字
注:以上《经济法基础》学习内容由东奥名师黄洁洵老师讲义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