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银行卡
银行卡是初级会计考生生活中常见的物品,也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大家一定要打起精神,认真学习本节知识点,东奥小编祝大家学习愉快!
考点:银行卡的分类(★)
1. 基本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别 | ||
是否具有 透支功能 | 借记卡 | 转账卡(含储蓄卡) | 不能透支 |
专用卡 | |||
储值卡 | |||
信用卡 | 贷记卡 | 先透支,后还款 | |
准贷记卡 | 先存入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以透支 | ||
币种不同 | 人民币卡和外币卡 | ||
发行对象不同 | 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 | ||
信息载体不同 | 磁条卡和芯片(IC)卡 |
2. 联名(认同)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经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考点:单位卡(★)
1.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结算时)不得透支。
2. 单位外币卡账户
(1)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考点:信用卡(★★★)
1. 信用卡的申领条件
(1)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2)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2. 注销与清户
(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2)发卡行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45日后,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
3.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1)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提示1】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提示2】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提示3】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2)ATM机提现限额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提示】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4.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待遇。
【提示】准贷记卡透支、贷记卡持卡人“透支取现”不享受上述待遇。
(2)银行记账日到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3)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5. 透支利率
(1)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2)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6. 计结息方式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7. 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1)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3)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8. 发卡机构的提示义务
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9. 信用卡诈骗
(1)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④恶意透支的。
(2)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①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②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③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考点:网上支付(★)
1. 网上支付的主要方式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2. 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1)企业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支付指令;
③B2B(BusinesstoBusiness)网上支付;
④批量支付。
(2)个人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人民币转账业务;
③银证转账业务;
④外汇买卖业务;
⑤账户管理业务;
⑥B2C(BusinesstoCustomer)网上支付。
3. 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2)第三方支付的开户要求
①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②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依法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3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
③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3)第三方支付的种类
①第三方支付方式包括线上支付方式(例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的互联网在线支付)和线下支付方式(包括POS机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电话支付、手机近端支付等)。
②行业分类
模式 | 典型代表 | 是否负有担保功能 |
金融型支付企业 | 银联商务、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等 | × |
互联网支付企业 | 支付宝、财付通等 | √ |
(4)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的资金划拨是在平台内部进行的,此时划拨的是虚拟的资金,真正的实体资金还需要通过实际支付层来完成。
考点:银行卡收单业务(★★★)
1.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从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提示】“中国银联”,即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
2. 银行卡收单机构
(1)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例如,各大银行);
(2)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例如,快钱、拉卡拉);
(3)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例如,支付宝、财付通)。
3. 特约商户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4. 重要管理规则
(1)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2)银行卡受理协议
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纠纷处置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结算账户
①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②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4)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5)风险评级
收单机构应建立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制度,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措施。
(6)风险事件
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迟资金结算;
②暂停银行卡交易;
③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
(7)资金结算
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5. 结算收费
收费项目 | 收费方式 | 管理方式 | 费率及封顶标准 |
收单服务费 |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 | 实行市场调节价 | 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
发卡行服务费 | 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 | 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 | 借记卡:不高于交易金额的0.35% (单笔交易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 |
贷记卡:不高于交易金额的0.45% (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 | |||
网络服务费(了解) | 银行卡清算机构分别向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收取 | —— | —— |
【提示】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注:以上《经济法基础》学习内容由东奥名师黄洁洵老师讲义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