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通过经济仲裁程序解决的纠纷有哪些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韩旭 2020-02-04 15: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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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00:13:41

不能通过经济仲裁程序解决的纠纷有哪些

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或裁或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自愿原则)。

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经济仲裁程序解决,就下列纠纷约定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属于人身关系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纵向关系纠纷);

③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④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及时查阅以下文章: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民事争议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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