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_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初级会计师备考没有特殊的捷径可走,贵在考生平日里的积累与坚持!现在开始努力还不晚,期待大家早日收获初级会计证书!
【主要内容】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视同销售、增值税“境内”销售的界定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基本范围及要义
征税范围 | 要义 | |
销售、进口货物 |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
销售无形资产 | 无形资产,分为: (1)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 (2)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3)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例如,高速公路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 |
销售不动产 | 不动产,分为: (1)建筑物 (2)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 |
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
销售服务 | 交通运输服务 |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邮政服务 | 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 |
电信服务 | 可以分为: (1)基础电信服务(例如,语音通话服务) (2)增值电信服务(例如,短信服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 |
建筑服务 | 可以分为: (1)工程服务 (2)安装服务(例如,安装电梯) (3)修缮服务(修缮对象应为建筑物、构筑物) (4)装饰服务(装饰对象应为建筑物、构筑物) (5)其他建筑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等 | |
金融服务 | 可以分为: (1)贷款服务,指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指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 |
现代服务 | 可以分为: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例如,设计服务、广告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例如,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5)租赁服务(包括不动产、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属于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例如,物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 |
生活服务 | (1)文化体育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例如,家政、婚庆、美容美发) (6)其他生活服务 |
2.具体业务适用税目辨析
业务 | 税目界定 | ||
交通运输服务 VS 物流辅助服务 | 货运企业销售多种服务,单独开展、分别核算的 | 货运服务 | 交通运输服务 |
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 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 ||
各种“租” |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 交通运输服务 | |
融资性售后回租 |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 ||
将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 ||
(1)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 | ||
(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 | |||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
知识点:视同销售(★★★)
业务 | 是否视同销售 | ||
视同销售货物 | 代销业务 | 纳税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
纳税人销售代销货物 | √ |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 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 | × | |
跨县(市) | √ | ||
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 | |
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 | (1)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3)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 |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 | ||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用于公益事业 | × |
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 × | ||
其他情形 | √ |
知识点:增值税“境内”销售的界定(★)
情形 | 界定 | |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 | 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
在中国境内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指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 |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指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 |
指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 ||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指所销售其他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下列情形(虽然购买方是境内单位或个人,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
注:以上《经济法基础》学习内容选自东奥名师黄洁洵老师授课讲义
推荐阅读: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