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师必会考点下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强化阶段学习导图 | 第五章核心知识点下载 |
本章主要介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在初级会计考试中属于比较重要的章节,考生学习时既要注意重点也要把握细节,建议大家先结合导图了解本章的知识点框架,然后再具体学习本章的内容。
其他章节链接:第一章丨第二章丨第三章丨第四章丨第六章丨第七章丨第八章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一: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类型 | 纳税义务 | |||
居民企业 |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注册地标准) | 全面纳税义务 |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 ||||
非居民企业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有限纳税义务 | 就以下所得纳税: (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
3.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类型 | 来源地的确定 | |
销售货物所得 |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
提供劳务所得 |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
转让财产所得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利息所得 |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确定 | |
租金所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摘自黄洁洵基础精讲班】
考点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 直接计算法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 间接计算法
如果题目中给出了年度会计利润,可以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
(1)纳税调整增加额
①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根本不能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应全额调增;
②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标部分应调增。
(2)纳税调整减少额
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②免税收入;
③加计扣除项目(如研究开发费用)。
(二)收入总额
1. 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 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7)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8)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9)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0)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11)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表5-3 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预收款 | 发出商品时 |
分期收款 |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
托收承付 | 办妥托收手续时 |
委托代销 (支付手续费方式) | 收到代销清单时 |
商业折扣 |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
现金折扣 | (1)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 (2)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以旧换新 | (1)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2)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售后回购 | (1)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 (2)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3. 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 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 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如果交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 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均以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接受捐赠收入以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解释】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和其他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
10. 特殊收入的确认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三)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
1.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党组织工作经费
(1)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6)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者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公益性捐赠
(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2)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2020年新增)
8. 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9. 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10. 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 税金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在税前扣除。
12. 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13.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保险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020年调整)
(2)非保险企业
除另有规定外,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服务协议或者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4. 其他项目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4)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5)依照有关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等。
(四)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解释】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5.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 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郭守杰基础精讲班】
不抱有一丝幻想,不放弃一点机会,不停止一日努力。有这样的决心,即便初级会计职称备考的路上满布荆棘,但它一定不是我们的对手,愿同学们《经济法基础》通关顺利!
说明:早买更优惠,后期优惠额度将逐渐减小!书课同购特惠是东奥为答谢广大学员的支持和信任而开设的活动,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课程价格请大家以招生方案实际页面售卖价格为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