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烟叶税_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莫找借口失败,只找理由成功。初级会计考试涉及到很多基础知识点,把这些知识点牢牢掌握是通关的秘诀。下面小编带来《经济法基础》的必学知识点,快随小编一起认真学习吧!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烟叶税
重要考点详解
考点13:城市维护建设税(★★)(2021年全面修订)
1.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①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3.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三档,具体为:
①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②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③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提示】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3)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4.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5.税收优惠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3)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月或按季计征,不能按固定期限计征的,可以按次计征。
考点14:教育费附加(★)
1.纳税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征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3.征收比率:3%。
4.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5.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考点15:烟叶税(★)
1.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2.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3.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4.烟叶税的应纳税额=烟叶价款总额×税率
=烟叶收购价款×(1+10%)×20%
【提示1】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提示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税额)×扣除率。
5.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
6.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7.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8.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以上《经济法基础》学习内容选自东奥名师黄洁洵老师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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