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_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的,是在面临考验时的坚韧不拔、顽强不屈。初级会计考试涉及到很多基础知识点,把这些知识点牢牢掌握是通关的秘诀。下面小编带来《经济法基础》的必学知识点,快随小编一起认真学习吧!
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重要考点详解
考点12:试用期(★★★)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可备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期限
(1)最多可以约定多长时间的试用期?
合同类型 | 试用期期限 |
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 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③非全日制用工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 约定的试用期应当≤1个月 |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 | 约定的试用期应当≤2个月 |
①劳动合同期限≥3年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约定的试用期应当≤6个月 |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试用期满后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提示】由于同工同酬的要求,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应当大于等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且该数额符合同工同酬的要求的,试用期工资不低于“约定工资的80%”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者的孰高数;(2)劳动合同未约定具体工资数额而是约定参照执行本单位相同岗位的工资制度的,或者约定了具体工资数额但不符合同工同酬要求的,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者的孰高数。
考点13:服务期(★★)
1.约定条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可备条款)。
2.服务期待遇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
①约定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②支付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考点14:竞业限制(★★)
1.适用范围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备条款),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2.竞业限制补偿金
(1)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
(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司法解释并未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规定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下限,如果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如何处理要具体看当地的有关规定,有些地方的确规定如果出现前述情形,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无效(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规定为下限),但有些地方标准更高一些。由于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考试应当回避该内容,考生只需要知道没有约定如何处理,不必深究约定过低是否无效的问题。
3.竞业限制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项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服务期VS竞业限制(综述)
服务期 | 竞业限制 | ||
约定条件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服务,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 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
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尚未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另有约定除外) | 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 |
最长期限 | 无法定限制 | 不得超过2年 | |
劳动者履行约定 | (1)按约定支付工资 (2)服务期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按月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未约定,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和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二者的孰高值支付 | |
违约金 | 数额上限 | 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 无法定上限 |
支付条件 | (1)劳动者提出解除而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而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 |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 |
支付要求 | 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支付后用人单位仍可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
注:以上《经济法基础》学习内容选自东奥名师黄洁洵老师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