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_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学习打卡
那些尝试去做某事却失败的人,比那些什么也不尝试做却成功的人不知要好上多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知识点,快一起来学习吧!
1.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1)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
(2)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相对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未记载各种日期的处理(综述)
情形 | 性质 | 效果 |
未记载出票日期 | 必须记载事项 | 票据无效 |
未记载背书日期 | 相对记载事项 | 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未记载承兑日期 | 相对记载事项 | 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
未记载保证日期 | 相对记载事项 |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3.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2年《经济法基础》新教材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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