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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_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学习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雪晶2022-03-29 10:39:51

那些尝试去做某事却失败的人,比那些什么也不尝试做却成功的人不知要好上多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知识点,快一起来学习吧!

票据保证_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学习打卡

1.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1)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

(2)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相对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未记载各种日期的处理(综述)

情形

性质

效果

未记载出票日期

必须记载事项

票据无效

未记载背书日期

相对记载事项

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未记载承兑日期

相对记载事项

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

相对记载事项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2年《经济法基础》新教材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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