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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_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学习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雪晶2022-03-30 13:29:08

人生的道路不会一帆风顺,事业的征途也充满崎岖艰险,只有奋斗,只有拼搏,才会达到成功的彼岸。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有关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的知识点,各位考生们赶紧来学习吧!>>戳我查看更多《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学习打卡内容

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_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学习打卡

责令缴纳

1.基本适用情形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1)滞纳金的加收标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其他适用情形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应纳税额。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3)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上述情形下,经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纳税担保的主要适用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2.纳税担保的范围: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3.纳税担保的方式: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

(1)纳税保证(提供纳税保证人)(2022年新增)

①纳税保证须经税务机关认可,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②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③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保证期间)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④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2)纳税抵押(2022年新增)

①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

(3)纳税质押(2022年新增)

①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2年《经济法基础》新教材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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